一、产业环保政策
1、石化行业环保要求持续加码
为更高的落实环保理念,2018年3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改革方案提出,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李干杰为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部长。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将环境管理相关部门分散的职责集中整合,有助于改善监管效能,实现权责分明。生态环境部的组建,对石化行业的环保要求进一步升级,行业或将迎来更加强劲的督察风暴。
从税收方面来看,2018年1月1日起,我国首个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绿色税种——环境保护税正式施行,以此取代了施行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环保税按季申报缴纳,2018年4月1日至15日将迎来首个征期。根据环保税法,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与现行排污费基本相同,征税范围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水、固体和噪声等污染物。其中,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但开征环保税的环保意义大于财政意义。环境保护税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多排污多缴税、少排污少缴税”,并对降低排污浓度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这一机制可以促使环境外部成本内生化,倒逼高污染、高耗能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对石油和化工行业而言,以前是针对常规污染物收费,2018年以后会更关注对污染物质的征税,收税范围延伸到了一些具体的有毒有害物质,如排放1千克COD或1千克氨氮收多少税,以及针对废水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征税,征税范围有所扩大,税目划分也更加精细化。这直接提升了排放有毒物质较多的企业成本,石化行业依然面临严峻的环保形势。
2、工信部将于年内实现石化行业节能监察
目前,我国对工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高度重视,并陆续出台多项政策和措施,工业绿色转型正在不断加速。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和《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持续提升工业能效和绿色发展水平,助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2月28日,工信部依据《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制定了《2018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将以此展开2018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根据《计划》,工信部将深入开展专项节能监察,推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能效水平提升,突出抓好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等工作,实施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其中包括:2017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重点高耗能行业能耗专项监察,重点核查2017年石化、化工、造纸等行业重点用能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对2000多家乙烯、合成氨、电石、烧碱、尿素等石化化工企业,500多家独立焦化企业,3000多家造纸企业实现行业全覆盖节能监察;阶梯电价执行专项监察;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提升专项监察。
此外,工信部还将对电解铝企业能耗情况进行专项监察。重点监察2017年专项监察中发现能耗超标违规的钢铁、水泥、电解铝企业,日产2000吨以下具有熟料生产线的水泥企业,以及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同时,《计划》对工信部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工信部将于年内开展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要求各地工信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按照《工业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梳理前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并于3月底前向工信部提交资金使用报告,并对往年下达任务中由于企业停产等原因未实施的监察任务开展补查,因企业关停等原因无法补查的,结余补助经费应用于本年度专项监察工作。二是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要规范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于年内6月底前将2017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节能工作事关石化行业绿色发展全局,相关企业应扎实推进节能低碳工作,尽快实现“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促进行业转型升级。石化行业更要深入落实石化行业绿色发展六大行动计划,大力发展能源新技术和新能源技术、化工新材料、高端专用化学品、现代煤化工、生产性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选择炼油、石化、化肥等行业或产品,开展绿色设计示范试点,创建一批绿色产品和绿色工厂。把绿色制造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加强绿色科技创新,组织实施统筹节能、降耗、减排、治污的集成化、系统化绿色解决方案。围绕重点行业的突出资源环境问题,大力开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关键领域科技创新与示范,为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提供支撑。发挥能效领跑者的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深入开展能效对标,总结推广企业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带动行业整体效能提升。
二、产业发展、调控及准入政策
1、成品油出口配额及规范政策出台
2018年首批成品油出口配额无地炼企业。目前,国家商务部正式下发2018年第一批成品油一般贸易出口配额,合计1624万吨,其中汽油655万吨、柴油699万吨、航煤270万吨。地方炼厂自2017年暂停出口之后,2018年第一批配额再度缺席,仍以四大国有石油企业为主,中石化累计配额674万吨位居出口企业之首,中石油、中化集团和中海油分别为575万吨、200万吨和175万吨。该通知不包括地方炼油厂的配额,这也是地方炼油厂连续第二年被排除在成品油出口计划外。
2017年随着中石油云南石化、中海油惠州二期投产及部分地方炼厂扩能,炼油总能力同比增长4.15%。同时,大连恒力2000万吨炼化一体化或将于2018年底投产,以及到2020年将有浙江舟山石化、江苏盛虹、中石化湛江等多个炼厂有投产计划,后期炼油能力将进一步增长。而国内柴油需求已经阶段性见顶,进一步上涨空间有限,并且随着国内出行方式多样化以及电动汽车替代等因素,汽油需求增速后期也将逐年放缓,因此国内成品油后期供应压力将愈演愈烈,成品油出口逐年攀升的趋势或难以改变,地方炼厂出口权利暂未有放开迹象。
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2018年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从这则《公告》中可以看出,针对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规定大大提升了成品油“变票”的难度,调油商受此影响较大。如烷基化、轻循环油、混芳等调油原料将无法避开成品油消费税,令其低成本的优势消失,调油商赖以生存的最大优势减弱之后,必然会导致低价调和油资源供应减少,继而利好汽油行情。《公告》发布后,华南地区汽油价格暴涨并逐渐向其他地区蔓延,导致全国汽油价格出现大涨局面。不过价格的过快走高并没有得到成交量的配合,而且此次公告的主旨在于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并没有针对混合芳烃消费税进行明确征收。随着炒作的落幕,市场很快便恢复理性,价格水平也开始修复性调整。此外,调油商作为原油供应链上重要一环,与地方炼厂有着唇齿相依的关系,调油遭受打击也将影响地方炼厂税赋成本进一步上升,民营地炼企业加速洗牌整合,行业集中度有望进一步提升。
国家十部门联合整治炼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我国石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2018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公安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十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对炼油领域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成品油消费税问题尚未缕清思路的时刻,国家主管部门再度针对行业源头发起联合整治,对成品油行业运行压力可想而知。《通知》明确了治理对象主要为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主要整治企业主体违反国家出台的具体产业政策行为的,治理方式主要为关停整改、处罚等。
从《通知》整治重点来看,地方炼油企业将成为重灾区,尤其是炼厂集中地华北、华东和东北地区。由于在进口原油使用管理规定中提到,获得进口原油使用权的企业未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一律不得再新建、改扩建炼油装置,国内主营国有炼厂企业基本符合各项操作,而地方炼厂多存在以装置升级名义进行扩产的行为,进一步增加了产能过剩的炼油行业压力。因此,依据《通知》违规装置整顿或将成为本次整治重中之重。
另外,《通知》对成品油质量升级不达标的企业主体进行整治,完成升级后方可继续开工。目前,国有炼厂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扎实推进,但地方炼厂成品油产品升级仍在进行,部分炼厂依然在生产低品质的成品油。此次有针对性的整治将有助于从源头上杜绝低品质油品的产出,保证国内成品油质量升级政策的有力推进。
除此以外,针对安全事故、税费漏洞、配额原油使用不当等不合规行为,《通知》也提出相应的整改方案,并要求各地于2018年2月起,每月10日前将整改工作进展形成简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十部门将联合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共同开展督查督导,督促指导各地和中央企业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对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企业要进行约谈,问题突出的在全国范围内通报。
2、两会期间化工安全生产重视升级
化学品是我国工业生产中的重要原材料。目前,我国约有4.6万种化学品在生产和使用,每年还有200多种新增的化学品进入市场,其中只有2000多种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的化学品被列入了《危险化学品目录》,其余4万多种危害性尚未被掌握就进入了社会生产和生活,化学品管理的缺失,大大增加了化学品的环境与健康风险。因此如何有效的管理危化品成为当今社会安全环保的重要话题之一。
化工行业急需制定《化学品环境管理条例》。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温香彩十分关注化学品环境和健康风险,呼吁尽快制定法律法规,规范化学品环境管理。目前,我国现行法中缺少有毒有害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的管理制度,而且现行法规未关注有毒有害化学品源头控制。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化学品管理法律体系在立法和实践上落后近40年,因此尽快制定相关条款,能够从根源上解决环保健康问题。
推进沿江化工产业集聚区搬迁整治。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胡启生建议,设立专项资金,对相关地市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出台相关政策降低沿江化工企业的财务成本,减轻企业异地重建、转型升级等方面的资金压力,进一步推进沿江化工集聚区进行搬迁整治。胡启生还建议加快沿江地区化工产业集群集中整理,大大提高化学品管理的安全性。
全国危化企业搬迁倒计时。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致力于有效的危化品治理政策发布,绝大多数都已初显成效,其中从2017年印发的《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是管理化学品的基本手段之一。按照此项政策,我国各省区正有条不紊的进行,尽管实施方法略有不同,但总体上看分两步走:化工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化工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进入2018年,多个省市纷纷制定相关规划推动危化品搬迁改造进程,如吉林、黑龙江、天津、江苏、山东、浙江、广东和甘肃等地均出台具体方案推动危化品企业在无污染、有保障的条件下快速发展。
危化品安全规范管理,将直接影响到环境保护及企业发展。如何改善管理环境,如何推进危化品生产规范,是作为广大危化品厂商考虑的因素之一。遵循国家环境治理法规,对识别出的有害有毒化学品通过信息公开、清洁生产、排污许可、限制、淘汰等风险管控措施,实施分级管控,推动危化企业向环保可持续生产迈进。
3、涂料及新材料行业标准提升
为充分发挥标准对产业转型发展的支撑、引领、规范作用,利用标准推动建材行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切实做好2018年建材标准的制修订工作,2018年1月9日,原材料工业司在京召开建材工业标准化工作会。会议强调,建材工业标准化要按照《中国制造202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建材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相关文件要求,紧跟行业发展态势,紧扣新旧动能转换要求,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建材装饰包括内墙涂料、木器涂料、木家具、壁纸等。针对装饰装修材料,我国于2002年1月1日起就实施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毒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包括《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等。其中《室内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到目前只进行过1次修订,并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此后十年我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居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对高品质涂料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按照十年前的标准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发展现状。因此本次工作会议重点推进三个领域的标准修行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加快装饰装修材料强制性标准制修订,严格有毒有害物质、挥发性有机物限量要求,以严格的标准倒逼落后产能和产品退出。
我国涂料产品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大部分涂料产品的国内标准低于国际标准,致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存在质量偏差,无法满足国内快速增长的消费升级。尤其是绿色环保的中高端涂料有效供给不足,进口量维持稳定增长。本次工作会议的第二个任务就是加快绿色建材标准制修订,满足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地下管廊、美丽乡村建设等下游产业需要。我国涂料企业应做好准备,通过技术来提升产品质量和环保性能,符合更加严格的国家标准,满足市场高品质市场需求;同时进行产品结构调整,扩大中高端产品供给。
本次会议的第三项工作是加快新材料和专用装备标准制修订,完善新材料和专用装备产业标准体系,带动新材料产业提升。2018年3月29日,质检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科技部、国防科工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印发了《新材料标准领航行动计划(2018-2020年)》。行动计划中提出十项主要行动,包括构建新材料产业标准体系、研制新材料“领航”标准、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推进标准研制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协同、建立新材料评价标准、探索标准制定机制创新、推进军民标准通用化、推动新材料标准“走出去”、开展新材料标准化应用示范、建设标准化信息平台等方面内容,充分发挥标准化对新材料产业发展和质量变革的引领作用,推动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
三、价格管理体制措施
原油期货正式上市推动成品油价格市场化进程。2016年1月13日,我国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控设立了“天花板价”和“地板价”。在此规定下,2018年1月12日至3月28日的6轮调价周期内,成品油价格共经历了3次上调,2次下调,因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与下一轮调价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相比,调价金额每吨不足50元而暂缓调整1次。2018年1季度涨跌互抵后,汽油价格、柴油价格均累计上调55元/吨。
2018年1季度对成品油价格影响除国际油价波动上扬外,我国原油期货正式上市对成品油价格波动起到明显助推作用。原油期货的上市,能更直观的反映国内市场供求关系,为国内成品油定价公式提供基准价格,进而推进成品油行业价格机制改革。原油期货上市后,中资石油企业积极参与期货交易,努力推动形成反映中国和亚太地区石油供需关系的基准价格。期货市场以现货市场为基础,国内原油期货上市意味着国内原油和成品油市场化程度逐渐提升,依据市场定价将更加合理。可以大胆预测,未来我国成品油市场与原油期货市场运行将逐渐统一,价格实现上下联动。我国成品油市场化推进条件更加成熟,成品油定价体制或将进一步修改每十个交易日追随国际油价挂靠的定价机制,甚至摒弃该机制直接过渡到市场化价格。 注释:目前国内油价不调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称为“地板价”不调整,即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另一种称为“搁浅”,即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与下一轮调价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相比,调价金额每吨不足50元,成品油价格不作调整。
(摘自中国分析网)
|